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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卻全額發薪,遭遇仲裁如何破局?
時間:2025-12-17 10:21:01 來源: 作者:
未簽勞動合同卻全額發薪,遭遇仲裁如何破局?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依據。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但仍按月全額發放工資的情況。當勞動者因此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時,用人單位往往陷入被動。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解析此類糾紛的應對策略。
一、法律框架:未簽勞動合同的雙重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這一條款旨在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保護勞動者權益。但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二)》)進一步細化了例外情形,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抗辯空間。
核心規則:
雙倍工資的支付條件:用人單位需同時滿足“未簽合同”和“無合法抗辯事由”兩個要件。
例外情形:若用人單位能證明未簽合同系因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拒絕簽署、丟失合同未及時告知等),或存在不可抗力、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可免除雙倍工資責任。
二、實務應對:用人單位如何舉證免責?
當勞動者以未簽合同為由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需從以下三方面構建證據鏈:
1. 證明“已履行簽約義務”
通知記錄:保留書面、微信、郵件等通知勞動者簽署合同的記錄,明確時間、方式及勞動者反饋。例如,某公司通過企業微信向員工發送《勞動合同簽署通知》,并要求員工回復“已閱”,該記錄可作為證據。
合同文本:提供未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證明用人單位已準備合同且內容合法。
見證證言:若簽約過程有第三方在場(如HR、部門主管),可申請其出庭作證。
2. 證明“未簽責任在勞動者”
拒絕簽署的證據:如勞動者書面聲明“拒絕簽署合同”、錄音中明確表示“不簽合同以獲取雙倍工資”等。例如,在“冉某訴重慶某農旅融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認定勞動者以“公司要解散”為由拒絕續簽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重大過失的證據:如勞動者丟失合同后未及時告知、因個人原因錯過簽約時間且未說明等。例如,勞動者因出差未及時簽署合同,但未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導致合同未簽,用人單位可主張其存在重大過失。
3. 證明“存在自動續延情形”
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二)》第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因勞動者處于孕期、醫療期或服務期未滿等情形,合同依法自動續延的,不屬于未簽合同。用人單位需提供:
勞動者處于特殊期間的證明(如孕期診斷書、醫療期證明);
原合同到期日及續延期限的記錄。
三、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的裁判邏輯
案例1:勞動者拒絕簽約,用人單位免責
在“冉某案”中,勞動者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多次通過微信、口頭方式提出續簽,但勞動者以“公司要解散”為由拒絕。法院認為,勞動者拒絕簽約的目的在于獲取雙倍工資,違背誠信原則,駁回其訴求。
案例2:用人單位未留痕,承擔不利后果
某公司未保留通知勞動者簽約的記錄,勞動者否認收到通知。仲裁委認定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履行簽約義務,裁決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案例3:自動續延情形下的免責
勞動者合同期滿時處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續簽書面合同但繼續支付工資、繳納社保。仲裁委認定合同依法自動續延,駁回勞動者雙倍工資請求。
四、風險防范:用人單位的合規建議
建立簽約流程:入職當日同步提供勞動合同,明確簽約期限(如3日內),逾期未簽的及時書面通知并留存證據。
分層分類管理:對高管、核心崗位員工,可要求簽署《誠信承諾書》,明確拒絕簽約的后果;對普通員工,通過系統化通知(如企業微信、短信)留痕。
定期自查整改:每季度梳理未簽合同員工名單,分析原因(如員工拒絕、流程疏漏),針對性整改。
法律培訓:對HR及部門主管進行勞動法培訓,強化證據意識,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舉證不能。
五、勞動者視角:如何理性維權?
若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未簽合同且無合法抗辯事由,可按以下步驟維權:
收集證據: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工作郵件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協商調解:與用人單位溝通,明確訴求(如支付雙倍工資、補簽合同),保留協商記錄(如聊天記錄、錄音)。
申請仲裁:自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申請,附上證據材料。
訴訟救濟: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結語:誠信與合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未簽勞動合同的糾紛,本質是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平衡。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通過細化例外情形,既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保護,也避免了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或勞動者過錯承擔不合理責任。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以誠信為基石,以合規為底線,共同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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